每年會計師定期填具獨立及適任性評估表,經行政管理處進行資料內容查證無誤後,於董事會評估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106年度結果於107.1.29董事會審議並通過。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對於委任事項及其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已迴避,且和公司及董監事均非關係人,其簽證有其獨立性。本公司評估結果亦揭露於下,及年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處。 |
評估事項/簽證會計師 | 評估 結果 | 是否符合 獨立性 |
1.是否通過會計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 | 是 | 符合 |
2.是否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否 | 符合 |
3.是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否 | 符合 |
4.是否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否 | 符合 |
5.是否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否 | 符合 |
6.會計師受託公司業務時,是否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合理收取酬金。不以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是 | 符合 |
7.會計師是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持續專業進修。 | 是 | 符合 |
8.會計師是否有下列行為:
(1) 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2) 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3) 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4) 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5) 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條之事件執行業務。
(6) 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7) 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8) 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9)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10) 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11) 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12) 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否 | 符合 |
9.會計師是否有下列行為:
(1) 受公司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2) 曾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3) 與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4)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公司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5)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公司有資金借貸。
(6) 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7) 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否 | 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