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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公司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 餘,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擬定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其中之百分之六 ~ 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董事酬勞限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本公司盈餘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本公司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原則以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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