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每年至少評估一次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與適任性,已參考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之審計品質指標(AQIs),評估會計師事務所之專業性、品質控管、獨立性、監督及創新能力等五大構面及其指標,其中包含查核團隊之查核經驗、訓練時數、人員流動率、專業支援、會計師之負荷、查核投入之時數、審計品質複合、品管支援能力、非審計服務對獨立性之影響、連續提供審計服務年數、外部檢查缺失、主管機關發函改善情形及提升審計品質之創新能力及規劃。
並針對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聲譽、提供非審計服務之性質及程度、審計簽證公費、同業評鑑、是否無任何法律訴訟案件與管理階層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互動等指標,請會計師及其事務所提供相關資料及超然獨立暨查核工作聲明書。經公司本部進行資料內容查證並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評估,最近三年度評估結果分別於110/1/19、111/3/21及112/3/21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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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事項/簽證會計師 | 評估 結果 | 是否符合 獨立性 |
1.是否通過會計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 | 是 | 符合 |
2.是否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否 | 符合 |
3.是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否 | 符合 |
4.是否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否 | 符合 |
5.是否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否 | 符合 |
6.會計師受託公司業務時,是否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合理收取酬金。不以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是 | 符合 |
7.會計師是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持續專業進修。 | 是 | 符合 |
8.會計師是否有下列行為:
(1) 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2) 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3) 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4) 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5) 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條之事件執行業務。
(6) 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7) 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8) 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9)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10) 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11) 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12) 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否 | 符合 |
9.會計師是否有下列行為:
(1) 受公司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2) 曾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3) 與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4)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公司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5)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公司有資金借貸。
(6) 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7) 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否 | 符合 |